行政處罰決定書
營政罰決〔 2020 〕01 號
當事人:史**、身份證號:130925198106216419地址:小營鄉彭莊村。根據 2020年12月7號我鄉執法人員對我市秸稈焚燒視頻監控和紅外報警系統2020月12月7號發現的鹽山縣小營鄉彭莊村著火點進行現場調查:該著火點位于該村東南1000米處,著火原因為該村村民史**上墳祭祀引燃雜草,過火面3平方米左右。著火點東邊、西邊、南邊、北邊都是耕地。本機關于 2020年 12月 7日對你 露天焚燒秸稈及樹葉、荒草等產生煙塵污染的物質的行為予以立案調查,F已查明,你2020年12月7號我鄉執法人員在我市秸稈焚燒視頻監控和紅外報警系統發現焚燒秸稈行為)。本機關認為你的上述行為違反了《河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促進農作物秸稈綜合利用和禁止露天焚燒的決定》(2018年7月27日)第二十五條和《河北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2016年1月13日修正)第八十七條的規定。有關事實有 詢問筆錄、現場檢查筆錄、現場照片 等證據證明,F依照《河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促進農作物秸稈綜合利用和禁止露天焚燒的決定》(2018年7月27日)第二十五條和《河北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2016年1月13日修正)第八十七條的規定,決定對你(單位)作出如下行政處罰:處罰款壹仟伍佰元。
限你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將罰款繳至小營鄉人民政府,逾期不繳納罰款,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你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鹽山縣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六個月內(如法律有特別規定的,應按法律規定的期限確定)直接向 鹽山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本機關將依法申請鹽山縣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罰沒許可證編號:10060054
行政機關名稱(印章)
2020年12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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