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營鄉投訴舉報受理制度
為加強對土地、建設領域的法律、法規和規章等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有效查處違法違規行為,規范綜合執法大隊工作,制定本制度。
一、小營鄉行政綜合執法大隊在執法工作中,應履行下列職責:
(一)受理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對違法違規行為的舉報和投訴;
(二)按照規定權限對土地、建設活動進行檢查,依法制止違法違規行為;
(三)查清違法違規事實、分析原因、及時報告執法情況,提出處理意見、建議;
(四)及時制止稽查工作中發現的有可能危及公共安全等違法違規行為;
(五)依法或根據授權履行的其他職責。
二、綜合執法大隊可通過受理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舉報、直接檢查、相關單位移送等途徑,發現違法違規線索,認為有必要查處的,報經大隊長批準后,開展稽查工作。
三、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向小營鄉行政綜合執法大隊投訴和舉報規劃區主次干道控制范圍內違法占地、違章建設方面的違法違規行為。
四、投訴舉報人的投訴舉報方式不受限制,可以由本人或者委托他人采用電話、信函、面談等方式舉報。鼓勵投訴舉報人表明真實姓名、工作單位、住址或者提供其他通訊方式,以便核查情況和回復處理結果。
五、綜合執法大隊對于投訴舉報的受理和處理,一般應當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登記投訴舉報材料;
(二)根據投訴舉報內容進行分類;
(三)移送有關部門核查或者直接核查;
(四)研究做出處理決定,其中上級部門要求反饋處理情況的應當按期反饋,對有通訊地址的署名投訴舉報人應當回復處理情況;
(五)分類整理有關資料,由派出單位立卷歸檔。
六、對于來訪的投訴舉報人,接待人員應當有2名以上,并應當做好記錄,將記錄向投訴舉報人宣讀或者交其閱讀,經確認無誤后,請投訴舉報人簽字;如果需要錄音的,須事先征得投訴舉報人同意。
七、綜合執法大隊應當自受理后,當日內完成登記,并作如下分類處理:
(一)投訴舉報的內容屬于本大隊管轄范圍,直接進行核查。
(二)投訴舉報的內容屬同級政府其他部門管轄的,轉交同級政府有關部門處理。
(三)對于已做出處理并且沒有新內容的重復投訴舉報,在進行登記后存檔備查。
受理投訴舉報的部門應當在受理投訴舉報的文書上簽署意見。
八、對于投訴舉報的核查工作一般應當在30日內完成,并做出處理決定;情況比較復雜的,經派出單位領導批準,可以適當延長辦理期限,但不得超過3個月。
對于縣政府轉交核查的投訴舉報,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間完成核查工作,并向縣政府提出處理意見;對于情況復雜,一時難以查清或者需要同有關部門協調后方可提出處理意見的,應當定期向縣政府反饋工作進展情況。
就負責投訴舉報工作的人員必須恪盡職守,廉潔奉公,保守秘密。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打擊、報復投訴舉報人。對于違反者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處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九、負責受理和處理投訴舉報的人員,不得私自摘抄、復制、扣壓、銷毀舉報材料,嚴禁泄露投訴舉報人的姓名、單位、住址等情況。凡與投訴舉報事項有利害關系的,應當主動回避。
對于不公正履行職責或者私自摘抄、復制、扣壓、銷毀投訴舉報材料以及泄露投訴舉報人有關情況的人員,應當根據情節及其造成的后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十、投訴舉報人的舉報應當實事求是。對于借舉報捏造事實,誣陷他人或者以舉報為名,制造事端,干擾主管部門正常工作的,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報公安部門處理。
十一、投訴舉報電話:0317-6356111投訴舉報受理負責人:王壽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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