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號 | 職責事項 | 設定依據 | 備注 | |
一、加強黨的領導、指導基層自治方面( 21項) | ||||
1 | 宣傳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宣傳和執行黨中央,上級黨組織和本級黨組織的決議。團結、組織黨內外的干部和群眾,努力完成本單位所擔負的任務。 | 《中國共產黨章( 2017年修改)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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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維護和執行黨的紀律、監督黨員干部和其他任何工作人員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 | 《中國共產黨農村基層組織工作條例》(2019年)第九條 | ||
3 | 負責鄉鎮和街道黨(工)委自身建設和基層黨組織建設,以及其他隸屬鄉鎮和街道黨(工)委的黨組織建設。 |
《中國共產黨農村基層組織工作條例》第九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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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負責下級黨的基層組織選舉工作、對下級黨組織的成立或撤銷作出決定。 | 《中國共產黨章程》( 2017年修改)第十三條 | ||
5 | 負責非公有制企業和社會組織黨建工作,擴大新興領域黨建有效覆蓋。 |
中央辦公廳印發的《關于加強和改進城市基層黨的建設工作的意見》(中辦發[2019]30號) | ||
中央組織部印發的《關于集中推進非公有制企業和社會組織黨的組織和工作覆蓋的通知》(組通字[2016]40號) | ||||
6 | 加強黨員隊伍建設,對黨員進行教育、管理、監智和服務,做好經常性的發展黨員工作,加強流動黨員管理。 | 《中國共產黨章程》(2017年修改)第三十二條 | ||
7 | 做好人才服務工作,發現、培養、推薦黨員和群眾中的優秀人才。 |
《中國共產黨章程》(2017年修改)第三十二條 | ||
8 | 落實意識形態工作責任制、組織黨員群眾學習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加強精神文明建設和文化建設。 | 《中國共產黨宣傳工作條例》(2019年) | ||
9 | 落實統一戰線工作任務要求,做好民族事務工作。 | 《中國共產黨統一戰線工作條例(試行)》第五條 | ||
10 | 領導轄區內人大工作,以及工會、共青團、婦聯等工作。 |
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關于加強城鄉社區協商的意見》(中辦發(2015]41號) | ||
中共中央印發的《關于加強和改進黨的群團工作的意見》(中發[2015]4號) | ||||
11 | 按權限負責村民委員會的設立、撤銷,范圍調整等工作。 | 《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三條 | ||
12 | 負責指導居民委員會的換屆選舉工作。 |
《河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辦法》第四條,第八條 | ||
13 | 指導村(居)民委員會建立健全各項自治制度,并予以備案。 |
《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2018年修正)第二十七條 | ||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第十五條 | ||||
14 | 按權限負責基層社區社會組織的分類指導和業務指導。 |
省政府辦公廳印發的《關于改革社會組織管理制度促進社會組織健康有序發展的實施意見》(冀辦發[2016] 61號) | ||
15 | 負責指導轄區內業主大會的成立和業主委員會的選舉工作。 |
《物業管理條例》(2018年3月19日國務院令第698號修改)第十條 | ||
16 | 負責監督檢查和指導所屬單位和行政村的檔案工作。 |
《河北省檔案工作條例》(2017年9月28日修正)第九條 | ||
17 | 按權限負責社區工作者的日常管理工作。 | 《河北省社區工作者管理辦法(試行)》第二條 | ||
18 | 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村務公開工作的指導、監督。 | 《河北省村務公開條例》( 1999年)第四條 | ||
19 | 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村民委員會成員的任期和離任經濟責任審計工作。 |
《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2018 修正)第三十五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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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負責轄區內農村集體資產管理的指導和監督,按分工和權限負責村集體財務管理工作 | 《河北省農村集體資產管理條例》( 2015年修正)第五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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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農村集體財務管理條例》( 2010年修正)第五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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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加強黨對農村經濟建設的領導。鞏固和加強農業基礎地位,保障重要農產品有效供給和促進農民持續增收。 |
《中國共產黨農村工作條例》( 2019年)第十四條 | ||
二、夯實基層政權、推進民主法治方面(2項) | ||||
22 | 根據國家計劃、決定本行政區域內經濟、文化事業和公共事業建設計劃;審查和批準本行政區域內的財政預算和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選舉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副主席、鄉鎮長、副鄉鎮長;聽取和審查鄉鎮人民政府工作報告。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2015年修改)第九條 | ||
23 | 負責聯系街道轄區內的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組織代表開展活動,反映代表和群眾的建議、批評和意見,辦理常務委員會交辦的監督、選舉以及其他工作,并向常務委員會報告工作。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2015年修改)第五十三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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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強化社會治理、維護公共安全方面(28項) | ||||
24 | 根據法律法規和省政府授權,承擔綜合行政執法工作 |
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關于推進基層整合審批服務執法力量的實施意見》(中辦發(2019)5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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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加大信用信息歸集應用力度,落實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制度,推進信用分級分類監管 | 國務院印發的《關于建立完善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制度加快推進社會誠信建設的指導意見》(國發(2016)33號) 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關于加快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構建以信用為基礎的新型監管機制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9)35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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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制定本轄區社會治安綜合治理規劃、檢查、推動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措施的落實,協調和督促有關部門開展法制宣傳教育工作、調節各類糾紛 | 《中國共產黨政法工作條例》(2019年) 《河北省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條例》(2014年修訂)第九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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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組織群眾開展各種形式的治安防范活動和軍民、警民聯防活動:指導、幫助村(居)民委員會做好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 | 《中國共產黨政法工作條例》(2019年) 《河北省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條例》(2014年修訂)第九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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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組織協調轄區社會治安防控體系建設及普法工作,開展基層平安創建活動及各種形式的治安防范活動,加強群防群治組織建設,動員、組織人民群眾維護社會治安和社會秩序,做好防范邪教工作。 | 《中國共產黨政法工作條例》(2019年) 《河北省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條例》(2014年修訂)第九條 《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取締邪教組織、防范和懲治邪教活動的決定》(1999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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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根據委托授權負責本轄區內的宗教事務管理工作 | 《宗教事務條例》(2017年6月14日修訂)第六條 | ||
30 | 負責轄區內的食品安全隱患排查、信息報告、協助執法和宣傳教育等工作,做好本行政區域內小作坊、小餐飲、小攤點的監督管理工作 |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2015年)第十條 《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小攤點管理條例》(2016年)第四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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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協助有關部門查出傳銷行為 | 《禁止傳銷條例》(2015年國務院令第444號公布)第十二條 | ||
32 | 加強本轄區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狀況的監督檢查,協助上級有關部門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 |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2014年修訂)第八條 | ||
33 | 負責本轄區的消防工作、開展消防宣傳、防火巡查、隱患查改、指導村(居)民委員會開展群眾性的消防工作。 |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2019年修訂)第三條、第六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 | ||
34 | 負責轄區防汛抗洪、抗旱等相關工作 | 《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2016年修訂)第七條 《河北省抗旱規定》(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2)第1號)第四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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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負責轄區防災減災等相關工作 | 《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2008年12月27日修訂)第四十四條、第五十一條 | ||
36 | 依法做好本轄區的突發事件應對工作,制定本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組織開展應急演練。 | 《河北省突發事件應對條例》(2013年5月30日)第五條、第十條、第十六條 | ||
37 | 負責轄區應急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應急聯動機制,嚴格落實應急管理責任,加強基層綜合應急隊伍建設和應急保障能力建設 | 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關于加強化職責強基層應急管理工作的意見》(國辦發 [2007]52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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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依照法定權限,做好本轄區的征兵、民兵、預備役、國防教育、國民經濟動員、人民防空、國防交通、國防設施保護、擁軍優屬、退役軍人服務等工作。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法》( 2009年修正)第十五條 | ||
39 | 負責轄區基本農田保護管理工作。 | 《基本農田保護條例》( 2011年修正)第六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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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動員和組織社會力量參與土地調查工作。 | 《上地調查條例》 (2018年3月19日修正)第十條 | ||
41 | 負責本轄區鄉道、村道建設管理工作,負責鄉村道路交通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2017年修訂)第八條 《農村公路建設管理辦法》(2018年4月8日交通運輸部令2018年第4號發布)第五條 省政府辦公廳印發的《關于加強農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通知》(冀政辦字(2017] 22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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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按職責分工負責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工作,加強農產品質量安全知識的宣傳、及時上報有關單位和個人報告的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 |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2018 年修正) 第十條,第四十條 | ||
43 | 依法組織群眾協助做好本轄區的動物疫病預防與控制工作,組織飼養動物的單位和個人做好強制免疫工作 | 《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2015年修正)第六條、第十四條 | ||
44 | 領導轄區內傳染病防治工作,組織開展群眾性衛生活動,進行預防傳染病的鍵康教育。 | 《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2013年修正) 第五條、第十三條 | ||
45 | 做好信訪工作,暢通信訪渠道,處理來信,接待來訪。 | 《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訪條例》(2005年5月1日施行) 第三條 | ||
46 | 承擔民間糾紛調解相關工作。 | 《民間糾紛處理辦法》(1990年4月19日司法部令第8號公布)第七條、第十七條 | ||
47 | 承擔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相關工作。 |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2018 年修正)第五十一條 | ||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法》(2009年) 第三條 | ||||
48 | 承擔企業勞動爭議調解相關工作 |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調解法》(2010年)第三十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調解法》(2010年)第三十四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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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 組織相關單位開展社區矯正工作和對戶籍或居住地在本轄區的刑滿釋放人員做好接受建檔和安置幫教工作、做好重點幫教對象的銜接工作。 | 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中央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關于進一步加強刑滿釋放解除勞教人員安置幫教工作的意見》(中辦發[2010]5號) | ||
司法部印發的《關于認真貫徹落實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社區矯正實施辦法進一步做好社區矯正工作的通知》(司發通[2012] 33號) | ||||
50 | 負責加強本轄區健康教育工作及其專業人才培養,建立健康知識和技能核心信息發布制度,普及鍵康科學知識,向公眾提供科學、準確的健康信息。 | 《中華人民共和國基本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法》(2019年)第六十七條 | ||
51 | 負責本轄區健康中國建設、健全實施健康中國行動領導推進工作機制,逐項抓好任務落實。 | 《“健康中國2030" 規劃綱要》 國務院印發的《關于實施健康中國行動的意見》(國發[2019] 13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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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優化公共服務、著力改善民生方面(19項) | ||||
52 | 根據法律法規和省政府授權,承擔行政審批服務工作。 |
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關于推進基層整合審批服務執法力量的實施意見》(中辦發(2019]5號) | ||
53 | 開展就業政策宣傳,就業援助等就業服務工作。 | 《河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辦法》(2009)第四條 | ||
54 | 負責本轄區農村扶貧開發的具體實施工作。 | 《河北省農村扶貧開發條例》(2016年9月 1日施行)第四條 | ||
55 | 引導和扶持農業機械服務組織的發展,做好先進適用的農業機械推廣和服務工作. | 《河北省農業機械管理條例》(2012年)第五條 | ||
56 | 負責組織當地農業生產經營組織和農業生產者對農業有害生物實施綜合治理。 | 《河北省植物保護條例》(2002年)第十七條 | ||
57 | 負責轄區內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 | 《河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16年修正)第九條、第二十條 | ||
58 | 組織開展本轄區科普活動、宣傳科學、文明的生產和生活方式。 | 《河北省科學技術普及條例》( 1995年11月15日) | ||
59 | 組織開展全民健身活動,建立健全全民健身工作協調機制。 | 《河北省全民健身實施計劃( 2016-2020年)》 | ||
60 | 組織實施居家養老服務工作、建設居家養老服務設施,落實政府購買服務、經費補貼等扶持政策措施,組織、指導社會各界參與居家養老和空巢、留守老年人關愛服務 | 《河北省居家養老服務條例》2016年)第九條 | ||
省政府辦公廳印發的《關于加快推進養老服務體系建設的實施意見》(冀政辦字[2019] 48號) | ||||
61 | 協調有關部門做好未成年人的保護工作 | 《河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辦法》(2011年修正)第四條 | ||
62 | 負責本轄區愛國衛生日常工作。 | 《河北省愛國衛生條例》(2017年修正)第十條 | ||
63 | 按權限開展社會救助工作。 | 《社會救助暫行辦法》( 2014年 2月21日國務院令第649號)第四條 | ||
64 | 按權限做好殘疾人保障工作。 | 《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2018年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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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印發的《關于全面建立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和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制度的意見》(國發[2015]52號) | ||||
65 | 負責組織開展預防精神障礙發生,促進精神障礙患者康復等工作。 | 《中華人民共和國精神衛生法》(2012年)第七條 | ||
66 | 負責社區戒毒、社區康復工作。 | 《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 2007年)第三十四條 | ||
《戒毒條例》 (2018年9月18 日國務院令第703號)第五條 | ||||
67 | 負責本轄區內自然災害救助工作、做好自然災害風險排查、隱患治理、救助準備、信息報告、先期處置、應急救助,災后救助和救助款物管理等工作。 | 《自然災害救助條例》( 2019年修正)第三條、第五條、第六條 | ||
68 | 負責本轄區綜合文化站、新時代文明實踐中心(所、站) 建設和日常管理,實施免費開放。 | 《中國共產黨宣傳工作條例》(2019年) | ||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共文化服務保障法》(2017年)第十八條,第三十條 | ||||
69 | 按權限落實好農村重點改革任務。 | 《中國共產黨農村工作條例》( 2019年)第二十三條 | ||
70 | 按照職責分工負責做好轄區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工作。 | 國務院印發的《關于建立統一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意見》(國發[2014] 8號 | ||
五、統籌區域發展、改善生態環境方面(20 項) | ||||
71 | 負責本區域范圍內的村鎮規劃建設管理工作 |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2019年修正)第六十五條 《河北省村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2002年修訂)第四條 《河北省城鄉規劃條例》(2016年修訂)第八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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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 負責轄區內農村土地承包管理工作 | 《河北省農村土地承包條例》(2013年)第四條 | ||
73 | 負責轄區內的統計工作。履行統計職責,廣泛引導,動員和組織社會力量積極參與并認真配合做好國家規定的周期性普查工作 | 《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2009年修訂)第四條、第二十七條 《河北省統計條例》(2019修正)第三十條 《國務院關于開展第七次全國人口普查的通知》(國發【2019】24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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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 按照職責分工負責轄區農民負擔監管工作,組織開展農民負擔專項檢查 | 省政府辦公廳印發的《關于進一步做好減輕農民負擔工作的實施意見》(冀政辦【2012】14號)第六條 | ||
75 | 按照職責分工負責轄區市容、村容和環境衛生、農村生活污水管理責任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條例》(2017年修正)第八條 省水污染防治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印發的《河北省農村生活污水治理行動計劃》(冀水領辦【2019】5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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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 按照職責分工依法履行土壤污染防治和安全利用職責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五條、第六條 | ||
77 | 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本轄區河湖的水資源保護、水域岸線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環境治理等工作、協助上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做好地下水相關管理和監督工作。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修訂)第四條、第五條 《河北省水污染防治條例》(2018年5月31日修訂)第四條、第五條 《河北省地下水管理條例》(2018年修訂)第四條、第五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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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 根據本地區的實際,組織開展大氣污染防治工作 | 《河北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2016年3月1日施行)第五條 | ||
79 | 落實屬地監管責任,做好禁止露天焚燒秸稈工作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促進農作物秸稈綜合利用和禁止露天焚燒的決定》(2018年7月27日)第二十條、第二十二條 | ||
80 | 根據本地區的實際,組織開展揚塵污染防治工作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加強揚塵污染的決定》(2018年11月1日施行)第四條第一、三、五款 | ||
81 | 按照職責分工加強畜禽遺傳資源保護,協助有關部門做好轄區畜禽養殖污染防治工作 | 《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2015年修正)第九條 《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條例》(2013年11月11日國務院令643號)第五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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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 按照職責分工做好“散亂污”企業綜合整治工作 | 《河北省環境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辦法》(2016年修正)第九條 《河北省“散亂污”企業深度整治行動方案》(2018年8月印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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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 按照職責分工做好鄉村環境保護和治理工作,配合做好聯合巡查工作,及時查處影響鄉村環境保護和治理的行為。 | 《河北省鄉村環境保護和治理條例》(2016年10月1日施行)第四條、第五條、第十四條。 | ||
84 | 按照職責分工和相關預案開展突發環境時間應急處置工作,按照有關規定向上級報告 | 《河北省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冀政辦字(2015)17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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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 負責轄區自然資源保護和監管工作 | 《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第三條 省政府辦公廳印發的《關于進一步加強基層國土資源執法監管工作的通知》(辦字(2013)123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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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 | 履行轄區護林和森林草原防火職責,明確責任分工、開展宣傳教育、組織防火巡查巡護、組建火災撲救隊伍、做好防滅火物資儲備、制定火災應急處置辦法,組織開展應急演練、做好火災預防撲救。 | 《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2019年修正)第十九條 《森林防火條例》(2008年修正)第十條《河北省森林防火規定》(省政府令(2011)第十四號公布)第三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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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 | 組織開展全民義務植樹,古樹名木保護和草原建設保護利用工作 | 《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2019年修正) | ||
88 | 加強轄區內的水土保持工作,開展水土流失綜合治理,預防和減輕水土流失。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2010年修訂)第十七條、第三十六條。 《河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辦法》(2014年)第三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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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 | 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人居環境改善工作 | 《中國共產黨農村工作條例》(2019年修)第十八條 | ||
90 | 協助上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做好本行政區域內農村供水用水管理等相關工作 | 《河北省農村供水用水管理辦法》(省政府令(2016)第四號)第四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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