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營鄉人民政府
行政執法過錯責任追究制度
一、為有效防止行政過錯、失職,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現根據《公務員法》、《行政處罰法》、《國家賠償法》、等有關規定,特制定本制度。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主辦人的過錯、失職行為:
(一)不執行辦案程序有關立案登記、調查檢查、上報核審及審批、備案、告知、送達、執行等規定的,或者違反辦案程序規定,導致行政處罰無效的;
(二)濫用職權、詢私枉法、打擊報復,或者以誘供等非法手段獲取證據,或者偽造、隱瞞、銷毀證據及隱瞞案情的,致使證據無效,或者枉法處理、放縱違法當事人的;
(三)未經批準擅自解除所查封、扣押物品,或者對依法應予查扣未及時采取措施,導致行政處罰決定無法執行的;
(四)沒有法定的行政處罰依據及適用依據錯誤,或者擅自改變行政處罰的種類、幅度實施處罰,引起具體行政行為被依法變更或撤銷、責令行政賠償的;
(五)對應當實施行政處罰的行為不實施或拖延實施行政處罰,或者以費代罰的;
(六)對已經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書不及時執行或不申請人民法院執行,或者對收繳的罰沒財物及罰沒款不真實填寫罰沒單據,或者對依法當場收繳的罰款不及時解繳的;
(七)因弄虛作假、隱瞞真相、通風報信、接受吃請、禮品或賄賂等原因造成執法過錯的。
三、對違反上述行為的,經查證屬于辦案人員主觀故意的,或者知道上述違法違規具體行政行為不抵制、不反映的,應追究辦案人員的主要過錯、失職責任,與案件有關的人員知道上述違法違規具體行政行為不抵制、不反映的,應負連帶責任。
四、對案件承辦人的過錯、失職責任的追究給予以下處理:
(一)對案件承辦人給予通報批評或者警告;
(二)因案件承辦人的原因造成行政處罰被撤銷并責令重新做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辦案機構應另行指定辦案人員;
(三)因案件承辦人的原因造成行政賠償的,縣局依法向辦案單位及承辦人追償;
(四)取消辦案單位及承辦人當年的評先資格;承辦人三次違反本制度第二、第三條規定的,調離辦案機構。
五、對案件承辦人過錯、失職責任的調查和處理工作,由縣局黨組組織法制股、紀檢監察室共同依法處理。
小營鄉人民政府
2020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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